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
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以及有关文件精神和我省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的实际情况,经与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协商,我委决定,对自学考试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和时间做如下调整:
1、自学考试三门学位课(一门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平均成绩应达到70分,其中每门课的成绩不得低于60分。
2、非英语专业自考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须参加全省组织的成人申请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学生在学期间每年都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3、当年12月份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和授予学士学位时间一般不得晚于次年6月30日。
以上调整意见从2005年12月毕业的自考学生起开始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来源:湖北招生考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