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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关政策简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关政策简介

[  修改时间:2009/6/25 16:39:35  浏览次数:2963]
 

  1、什么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创立。考生按照专业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完成学业、经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后,可获得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目前除台湾省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军队)均已开考,是我国目前规模最大的社会化开放式高等教育形式。


 

  2、自学考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考试?


答:自学考试属于标准参照考试,即水平考试。它根据专业考试计划的培养目标和自学考试大纲的规定编制试题,用以评定自考者的学习水平。


  3、我省自学考试有哪几种报名形式?


答:我省自学考试有三种报名形式:面向社会类,面向系统类,面向高校全日制助学班类。社会类指面向社会所有人员,在当地区(县)教育考试机构报名;系统类指有系统委托单位(如省卫生厅、省司法厅、省人事厅、省信息产业厅)委托开考的专业,到各地系统单位报名考试;全日制助学班类,指由高等院校举办的全日制助学班,有学制,由学校集中办理报名手续。考试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


  4、我省自学考试信息发布的平台是什么?

答:我省自学考试信息发布的平台为:www.hbea.edu.cn 在校学生可在此查询与自学考试相关的信息。


  5
、自学考试考试时间及具体报名方式是什么?


答: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每年组织4次考试,考试时间分别为元月、四月、七月和十月。全日制助学班举办学校报名点设在各自学校自考办。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凭准考证报考或由班主任统一组织报考后交校自考办。


  6、全日制助学班考生准考证如何办理?


答:新生由校自考办集体组织统一办理。如考生准考证不慎遗失或损坏,可到校自考办申请补办。补办方法:学生写补证申请,班主任签字后交校自考办;受理时间一般为每次考试前半个月。


  7、自学考试考生考前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1)考生在考前和考试期间要注意休息,注意调理好饮食,注意调节好心理,以保持充沛的体力和良好的心理状态。
  (2)考试前3日到校自考办领取考试通知单。
  (3)在考试的前一天准备好考试必备物品,包括身份证、准考证、考试通知单、黑色签字笔等。
  (4)掌握好考试时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时间:??? 上午830—1100??? 下午200—430
  (5)由于与考试无关的物品一律不得带入考场,考生最好不要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到考点,尤其不要带较多的现金到考点,以免丢失;由于自学考试开考15分钟后不能入场,考生应严格按照考试时间进入考场,不要迟到。


  8、我省自学考试的考场有哪些规定?

 

 

答:(1)不得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若进考点时已携带有规定以外的物品,在进考场前须将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存放在考场的考生物品存放处。如带有现金,务必自行保管。严禁将手机等通讯设备带入考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入考场的,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将被取消该科成绩;考试中使用通讯设备的,取消该次考试各科成绩。
  (2)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考试通知单进入考场。入场后,在监考员的引导下,在《考场图像及考试情况记录单》指定位置签名,然后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放在桌子的左上方,以便监考员查验。
  (3)领到试卷、答题卡或笔迹卡后,先浏览一下,看试卷、答题卡或笔迹卡是否有问题,如缺页、缺损、漏印、字迹不清等。如果有问题,应举手示意,请监考员调换。如果没有问题,则按照监考员提示,在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涂好姓名、准考证号等。
  (4)准考证号码、姓名只能填写在密封线内规定的位置,座位号填在规定位置。
  (5)在密封线外填写准考证号码、姓名的,不填、漏填、错填、用规定以外的笔填写准考证号码、姓名的,填写准考证号码、姓名字迹不清而无法辨认的,其试卷将被作为违规试卷处理。
  (6)在开考铃响后开始答题。不要在开考铃响前抢答,也不要在考试结束铃响后延迟答题,否则,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将被取消该科成绩。


  9、我省自学考试考生答题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1)考试一般采用纸笔考试方式,试卷和答卷合一;部分课程会采用考卷和答卷分离的分卷考试方式。考生在拿到试卷后,应仔细阅读试卷上的说明,根据试卷要求答题。
  (2)考生在答题卡上答题、在笔迹卡上抄录有关内容时须用黑色签字笔,答主观题时只能用黑色签字笔或黑(蓝)色钢笔。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或填涂的,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将被取消该科成绩。
  (3)考生答题时须在试卷规定的答题位置作答,在非规定位置作答,其试卷将按违规试卷处理。
  (4)不要在试卷、答题卡上做答案以外的任何标记,也不得使用涂改液,否则,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将被取消该科成绩。


  10、我省自学考试考生考试违规如何处理?


答:在考试期间,考生如果违规,监考员将当即对其予以警示,考试结束后,考点办公室还将按照违规处理程序,向违规的考生出示违规记录的内容,省级考试机构根据情况公布处理结果。


  11、自学考试成绩如何查询?


答:通过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网址:
www.hbea.edu.cn


  12、自学考试考生如何申请成绩复查?

 
答:考生在接到成绩后,要求复核成绩的考生,应在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有效时间内持本人准考证原件到学校自考办办理成绩复核申请手续,并填写成绩复核申请表。省教育考试院在收到各地上报的复查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公布复查结果。


  13、我省自学考试考生是不是都要参加实践课程考核?


答:是否参加实践课程考核,应看考生报考专业的专业考试计划中有无独立实践课程或含实践要求的课程。对于独立实践课程和含实践要求的课程,考生应参加实践课程考核,并取得课程合格证” 。


  14、我省自学考试实践环节考核包含哪些内容?


答:我省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包括:实验考核、实习考核、课程设计考核、毕业论文(设计)考核。


  15、我省自学考试毕业论文(设计)考核的内容是什么?


答:毕业论文(设计)是考核科研能力和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毕业论文(设计)考核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毕业论文(设计)的目的;选题依据和范围;完成时间;参考资料;考核目标、内容、方法。


  16、自学考试的专科、本科和独立本科段专业一般有多少门课程?


答:自学考试各专业课程一般分为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选修课。一般专科专业的考试课程不少于15门,总学分数不低于70学分;本科专业的理论考试课程门数不少于20门,总学分数(不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学分数)不低于125学分;独立本科段专业的理论考试课程门数不少于10门,总分数(不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分数)不低于70学分。


  17
、我省自考主考学校职责有哪些?


答:主考学校是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制定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考试大纲,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18
、我省有哪几所主考学校?


答:我省目前的主考学校有: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农业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武汉理工大学、海军工程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大学、中国地质大学、中南民族大学、江汉大学、空军雷达学院、湖北警官学院、湖北中医学院、湖北省广播电视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湖北经济学院、长江职业学院、三峡大学、武汉科技大学、襄樊学院。主考院校的办学实力为自考提供了质量保证。


 

  19、自学考试的课程考试分几种?


答: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实践性环节考核两种。


  20
、什么是免考?


答:免考是指已经取得国家承认的专科以上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毕业生(不含自考毕业生,自考毕业生按顶替规定办理)参加自学考试,按《免考规定》免考原在校期间确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


  21
、自学考试的毕业证书由谁颁发?


答:自学考试的毕业证书由省考委颁发,主考院校副署。为体现国家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自2003年起,自学考试的毕业证书由全国考委统一制作。


  22
、现在自学考试的毕业证书能在网上查询吗?网址是什么?


答:自考毕业证书自2001年6月起全国已实行电子注册、备案制度。目前,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is.com..cn)、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网(http://www.ste.net.cn)湖北教育考试院网(www.hbea.edu.cn)向社会提供证书查询认证服务。


  23
、什么是考籍?


答:自考的考籍近似于学籍。参加自学考试的学生,在取得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合格证书后,考办即要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已建立有考籍管理档案的考生就取得了考籍。

 
  24
、因户口迁移或情况变动不能按时毕业的考生需要到别的省市,已考的专业课程怎么办?


答:考生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转考手续。省内转考的手续向所在地(市)自考办提出申请,经省级自考办批准或备案,注销旧准考证,然后到转入地(市)继续应考;跨省转考,应向当地自考办提出申请,由原省级自考办将考籍档案转出、注销原准考证,然后到转入的省级自考办办理考籍档案转入手续、继续参加考试。对于不能按时毕业的考生,可先到转入地参加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合格证后再转入我校,若所有开考课程成绩合格,方可办理毕业证。


  25
、自学考试的毕业时间和普通高校一样吗?


答:不一样。自考有统一的办理毕业证的时间,一般为每年六月和十二月。


  26
、出国要求有高校录取通知书,可自考没有,自考办是否能帮助出具证明呢?


答:自考由于没有入学考试,也就没有录取通知书。据我们了解,接受自考生的国外高等学校,只需要查验毕业证书即可。


  27
、如何办理毕业证书?其流程是什么?


答:从20076月份开始,湖北教育考试院已改为网上申办毕业证,首先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登录网站了解拟毕业的专业目录,核实成绩及其他基本信息,打印《毕业生申报表》并签字确认;然后在规定时间内凭准考证、单科课程合格证、《毕业生申报表》、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彩色蓝底2寸照片两张到档案所在地自考办现场确认申报信息。


  28
、什么时候办理毕业证手续?


:当次考试成绩公布后,符合毕业条件的考生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到学校自考办办理毕业证申办手续。逾期不办者随下一次办理。我省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每年办理两次,申办时间为每年5月中旬和11月中、下旬,具体办理时间为每年61日-5日和121日-5日。


  29
、成绩证明如何办理?


答:因各种特殊原因需要开具成绩证明的考生,须凭准考证到湖北省教育考试院考生服务大厅办理手续,考生持开具好的成绩证明单到省自考办考籍科加盖成绩管理专用章。
出国留学的自考毕业生,须持毕业证原件和经单位人事部门盖章的《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到湖北省教育考试院考生服务大厅开具统一规格的中英文对照的各科成绩证明及《毕业证书》,然后到湖北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办验印。


  30
、毕业证书真伪的如何认定?


答:(1).用人单位如果对本单位职工或应聘人员所持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的真伪存在疑问,可持该证书原件和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到湖北省教育考试院考生服务大厅查询验证。
  (2)
.查核属实的毕业证,将开具毕业证书认定书,认定书共三联,一联由服务大厅留存,二、三联送考试院自考办验印。
  (3)
.如未查到的毕业证,由省自考办考籍科负责查核原始毕业生名册,经查核确属伪造的证书,一律没收作废,并给用人单位开具相关证明。


  31
、学历证明如何办理?


答: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不论什么原因遗失或损坏的,一律不补办原件。只能依程序办理学历证明,具体办理办法为:《毕业证书》遗失的毕业生到湖北省教育考试院考生服务大厅提出学历证明的办理申请。申请办理学历证明的毕业生需提供《毕业生登记表》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有当事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签章。考生将办理完毕的学历证明送湖北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办验印。


  32
、毕业证信息错误如何更正?


答:(1)非十七位毕业证书号的信息更正:当个别考生所持毕业证书与湖北省教育考试院自考毕业生网上的信息不相符时,考生须持身份证、毕业证书、毕业生登记表(均需原件)到省自考办考籍科提出毕业证信息更正申请、考籍科经登记、核实后集中于每年330日、630日、930日、1230日在网上进行更新。 2)十七位毕业证书号信息的更正:毕业证书信息有误的考生须持身份证、毕业证书及毕业生登记表(均需原件)到办证所在地自考办提出申请。各地自考办集中在每年上半年6月、下半年12月向省自考办考籍科送交《毕业证错误信息更正报告》、信息更正表、毕业证书、毕业生登记表及信息更改注册盘。考籍科经核实后集中在每年6月、12月进行毕业证书的更换及网上信息更新。

 
        33
、自考生能否申请学位,其条件如何?


答:自考生若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申请学位,其具体条件如下:
  (1)三门学位课程平均成绩均达到70分,且每门课程的成绩不得低于65
  (2)通过湖北省成人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学生在校期间每年均可报名参加考试),或者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及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四级(PETS4)的非英语专业本科生,并且20066月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改革后考试成绩总分达到425分或以上者(详情可拨打027-88661183咨询)。


  34
、自学考试的课程分为哪几类?


答:自学考试的课程分为:统考课、学位课、沟通课和推荐课等。


  35
、转免考办理的时间及相关规定?


答:我省每年办理转、免考的时间为每年3115日和9115日。其相关规定可查阅《湖北省自学考试转考免考手续办理办法》,其网址为:www.hbea.edu.cn

附件:一、湖北省自学考试转考手续办理办法
   
我省自学考试转考工作仍实行个人自行办理与各级自考办集中办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省内转考的考生可委托市(州)、县(市、区)或系统、院校自考办集中到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办(以下简称省自考办)办理转考手续,也可自行到省自考办办理;省际间转考以及全日制助学班之间转考的考生必须委托相应自考办集中办理。对于要求转考且符合转考条件的考生,各级自考办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办理时间
   
个人办理:31日至25日或91日至25
   
集中办理:31日至15日或91日至15
   
二、办理方式
    1
.个人办理
   
1)社会考生省内转考(含社会考生转入全日制助学班)
   
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新、旧准考证、课程合格证到省自考办提出申请,由省自考办回收考生旧准考证(转出地准考证),并出具签章的《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内转考成绩证明》(以下简称《省内转考证明》)。再由考生前往转出地提取档案,送交转入地自考办归档。
   
2)全日制助学班考生转入社会自考
   
全日制助学班考生确因困难不能继续以脱产形式学习的,可在征得学校同意的情况下在区(县)自考办报考。考生可以将全日制助学班通过的课程成绩转入社会自考继续参加考试。考生需填写《全日制助学班转考申请登记表》,并在学校自考办同意签章后送交省自考办办理转考手续,最后将省自考办出具的《省内转考证明》以及考生考籍档案交到区(县)自考办归档。
    2
.集中办理
   
1)省内转考
   
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新、旧准考证、课程合格证到转出地自考办提出申请,由当地自考办集中到省自考办办理转考手续。转出地自考办须向省自考办提供转考相关材料(新、旧准考证、全部课程合格证),经审核后,由省自考办出具签章的《省内转考证明》。考生在转出地自考办提取档案和《省内转考证明》送交转入地自考办归档。
   
2)全日制助学班间转考
   
全日制助学班考生需要转到其它学校助学班脱产学习,需填写《助学班转考申请登记表》,向原学校提出申请,在经学校自考办同意签章后,自行到转入学校办理转考手续。转入手续由转入学校集中到省自考办统一办理,转入学校需要向省自考办提供《全日制助学班转考申请登记表》和考生新、旧准考证。
   
3)外省转入
   
外省转入我省并在我省办理毕业证的考生,必须在我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课程成绩合格证,方可申请转考(户口迁移者、军人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变动、被普通高等或中等学校录取者除外)。办理转考的考生可登录
www.hbea.edu.cn查询本人转入档案编号,并持转出地自考办出具的《转考介绍信》和身份证到转入地自考办提出申请,填写《外省转入申请登记表》。由转入地自考办集中到省自考办办理转考手续,经审核通过,省自考办出具签章的《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省转入成绩证明》,并领取外省转入的档案。
   
4)我省转出
   
我省转外省的考生,应到转出地自考办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北省转出申请登记表》。转出地自考办须将考生全部学籍档案和准考证一起上交省自考办,由省自考办开具转往外省的《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外省成绩证明》作为备查依据,考籍转移由省自考办通过机要形式递送,考生可到档案所在地自考办开具《湖北省转考介绍信》前往转入省办理转考。
   
三、办理注意事项
    1
.各级自考办接受转入档案截止时间为330日(930日)。申请省内转考的考生,须在办理转考手续后及时将档案和《省内转考证明》送交转入地自考办。
    2
.转入地自考办收到考生转入的档案后,应认真核对省自考办开具的转考证明和档案袋内的全部材料,确认无误后立即为该生归档。
    3
.申请转外省的考生若存在以下情况不允许办理转考手续。
   
1)考生在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期间,考试成绩不得转出;
   
2)已经取得我省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须在我省办理毕业手续,成绩不得转出。
    4
.省内转考考生转考后,原准考证作废,不再使用。
    5
.申请转外省的考生,我省档案一经转出,将不再接受转入申请。
   
四、本《办法》自20073月开始实施。
二、湖北省自学考试免考手续办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全国考委《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关的基本概念:
学科分类: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艺术学、军事学、社会学、政治学、公安学、语言学、新闻学。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分为:专科(A)、独立本科段(B)、本科(C,含基础科段、本科段)。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分为理论课程(公共政治课、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实践性环节考核课程。
其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中国革命史、中共党史、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等。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基础课包括:高等数学(一)(财)、高等数学(二)(财)、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工本)、英语(一)、英语(二)、普通物理、物理(工)、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计算机应用基础、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大学语文(专)、大学语文(本)、大学语文、普通逻辑等。
本办法规定的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是指名称一致、学分相当(学分数等于或高于被免试课程),并在专业培养目标中地位、作用及要求掌握的程度一致的理论课程;学过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是指学过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考试课程,考查课程及实践性环节考核课程不在此列。
第三条? 适用范围:凡参加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符合本规定的均可免考相应课程。
第四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本科及本科以上毕业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报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专业,可免考公共政治课、已学过并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名称和要求相同的其他课程。
第五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报考我省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可免考公共政治课、已学过并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名称和要求相同的其他课程。
第六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报考我省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可免考公共政治课、已学过并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名称和要求相同的非本专业加试课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报考我省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可免考已学过并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政治课、公共基础课、名称和要求相同的其他课程。
第七条? 各类高等学校的本科肄业生、退学生报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已学过并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政治课、公共基础课以及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第八条? 各类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毕业生,报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专业,除按照上述规定免考课程外,还可免考与原所学专业相对应的课程。即:
1
.经济学、管理学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课程;
2
.数学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高等数学(一)(财)、高等数学(二)(财)、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工本)、工程数学、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课程;
3
.物理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普通物理、物理(工)课程;
4
.汉语言文学类、秘书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大学语文、大学语文(专)、大学语文(本)课程;
5
.各类英语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英语(一)、英语(二)课程;
6
.电工电子信息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
7
.法学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法学概论课程;
8
.化学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化学基础课程;
9
.教育学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教育学课程;
10
.药学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药理学课程。
第九条? 凡取得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证书,或者大学英语考试成绩达到或超过总成绩60%者,可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一)、英语(二)课程。
第十条? 凡取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二级及以上笔试合格成绩者,可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 (一)课程;取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笔试合格成绩者,可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课程。
第十一条? 凡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一级及以上证书者,可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计算机应用基础及计算机基础上机实习;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二级及以上证书者,可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及上机实习,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二级C语言程序设计(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者,可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级语言程序设计课程;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三级PC技术(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者,可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微型计算机及其接口技术和微型计算机原理及应用课程。
第十二条? 考生改报专业时,如原已办理过免考的课程在新专业计划中没有设置的,不可在新专业中免考课程。
第十三条? 申请免考的考生,须提供下列材料:1、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获得国家承认的有关证书者,申请免考时应提供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申请表一份(可到当地自考办或有关高校领取);3、个人成绩单复印件一份(各类高校毕业生须提供原毕业学校出具的个人成绩单复印件,成绩单复印件必须完整体现考生姓名、学校、课程成绩等,并且要有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复印件不完整、更改和无签字盖章的无效)。
第十四条? 申请免考应按以下程序办理:社会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本人报名的区、县自学考试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系统考生向当地相关系统的自学考试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自学考试管理部门(系统考生为区、县有关系统自学考试管理部门)初审盖章后,送市级自学考试管理部门(系统考生为市级有关系统自学考试管理部门)复审并盖章,然后送省自考办审批。
第十五条? 各区、县应对考生提供的免考材料进行认真验证,验证人要在复印件上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 省自考办每年三月、九月集中办理免考审批手续,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考生应如实上报免考材料,凡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我委有关课程免考文件停止使用。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
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一至三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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